2015年8月30日 星期日

【心理師與個案究竟是不是朋友?】


不論身為個案或心理師,若要回答這個問題,我都會說:「當然是啊!不然這段關係不就太令人失望了嗎?」

我們在晤談室內掏心掏肺,說出自己最難堪、最醜陋、最私密、或最感動的故事。這段關係絕不會是虛假的、也並非只是把心理師當成一位提供專業的無情客體、或本該犧牲自我的工具,若是這樣諮商也不會真的有效。我傾向於看作兩個獨立主體的互動、是兩個「人」的真心相會。




Carl Rogers曾在《成為一個人》中寫道:「我相信:治療的關係僅僅是一般人際關係中的一個特例,而所有這些關係都受同樣的法則所統御。﹝1﹞

什麼特例?因為一般人際關係中並不會有一個人,全神貫注的和自己探索生活中的難題、與不迴避痛苦尷尬的話題。再加上受過專業訓練的心理師也許可以更有條理、更真實的展現自我、更清明地覺察問題的可能關鍵,再提出來一同討論。這都是與一般朋友聊天不太一樣的地方。

這也是Rogers所說「想促進另一方的成長、發展、成熟,想改善對方的能力發揮狀況,以及他應付生活的能力
﹝1﹞」之面對個案的態度。而這來自於一個「人」本身能夠真誠一致、無條件接納、與同理個案的「法則」。

但如果有天,雙方一同吃飯、一同做愛、一同歷經過許多悲歡離合的時刻,那時一個「人」就很難保持前述客觀穩定的狀態。可能因為個案與其他人發生關係而覺得被拋棄、可能因為個案不聽自己的勸告而感到憤怒,甚至也可能趁個案脆弱之時在情緒或認知上想辦法報復回去。

「心理師也是人」,這是在諮商書籍中不斷被重複講述的道理,但的確是始終必須切記於心的事實。只要是人就會有七情六慾、就會有情緒波動和想爭奪權力的本性。我們沒有辦法做到全然的公私分明,那樣在這講究人性的行業中也很奇怪。所以,維持這樣的特殊關係,常是為了保護個案不會受到心理師的「主動傷害」,才發展出來的倫理規範。

但這裡可能還要加上一句大概很少人提到的:「個案也是人。」




我們總因為某些原因避而不談、或忘記這個事實。也許真的有心理師拿捏界線非常精準小心,就算發生過性關係也不會有影響專業的時候。

可是這段關係還有另一個「人」會被影響吧?站在個案的角度,我會覺得「你怎麼能都和我上床了,卻不願意在晤談室中拿衛生紙給我?」、或「我們都能在假日一起吃飯了,為什麼你不能在我難過時打電話給我?」

這是從保護心理師的角度出發,你會身陷自己於解釋不清與破壞合作關係的麻煩中。

個案也會有「人」該有的七情六慾和想爭奪權力之時。這也許是反移情、也許就是心理師所引發的情緒。但不管,當心理師明確身陷事件其中時,個案當然也就無法好好談論這件事情、也就不信任眼前這個人、也就只能中止諮商轉向其他地方尋求協助。這樣的「被動傷害」同樣是影響個案權益與福祉的表現。

那也更不用說因為彼此的雙重關係,而導致互相可能有更激烈的行為產生,像是跟蹤、毀謗、散布謠言等等。

所以,從雙方最大福祉的角度來看,我理解的這個「特例」是:「會有兩個人願意真誠一致的展現自我,並在界線之內,形成盡全力幫助另一個人的生活更加充實滿意的友伴關係。」

這是兩個主體相互影響的過程,也唯有我們將另一個人視為獨立的主體、且會相互影響,才有可能在晤談室內、外,都發展出良好的人際關係。換句話說,在心理諮商中,個案與心理師都不應該把心理師只當作某種專業的提供者,那樣少了些治療有效的元素、少了人味。

只是這個專業與私人領域的拿捏,是需要更多經驗與實務的累積。那一定不是容易的,一定不是有定論的。就像前輩說過,「如果把專業關係與日常生活中的人際關係,當成是一道連續光譜的兩個極端的話,那麼心理師與當事人之間的諮商關係,很可能可以有眾多不同的選項。
﹝2﹞

因此,為了珍惜彼此親近的關係、但也為了雙方的人性基礎著想。我認為諮商關係可以定位在一種「我們不是一般朋友,我們是特別的朋友」的關係。誰說朋友只能有一種形式?

所以回到開頭的回應,我會接著說:「當然是啊!不然這段關係不就太令人失望了嗎?只不過我們和一般的朋友關係不太一樣,是屬於比較特別的朋友。是在你有任何困難、或想和我分享生活的時候,我們可以在這邊一同討論的朋友。也是因為這樣,我們的談話和討論才能更顯得客觀、和真實,也才有機會幫助到你,不是嗎?」


參考資料:
1. Rogers, C. R. (1957). On becoming a person. S. Doniger. 成為一個人:一個治療者對心理治療的觀點。台北:左岸文化。

2. 諮商關係是一種人際關係嗎?
    http://yukitwins.pixnet.net/blog/post/203125651


圖片來源:
1. https://goo.gl/lVpzK5
2. https://goo.gl/aN3VG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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